临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

临猗县财政局 2025-12-10 16:59:51

一、项目编号:1408212025AGK00123         

二、项目名称:临猗县人民医院 2025年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县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川里镇东苇子村村东200米            

被投诉人:临猗县县人民医院 

地址:临猗县府西街1125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阜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黄河大道279号 

当事人:山西郇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1室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受理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查询信用中国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但招标文件中的编制存在错误和不规范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2.招标文件中关于交货地点相关信息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招标文件中关于付款方式相关信息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查,被投诉人对本事项的质疑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1,2,3成立;关于投诉事项1: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履行法定核查职责,未对任何投标人的实质性资格条件产生差异化影响。
关于投诉事项2、3: 所有投标人在完全相同的条款下竞争,未导致任何投标人获得不公平优势或遭受不公损失,也未引发评审歧义,所有投标人面对的条件是均等的。未影响采购公正性,不影响中标结果。
2025年12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投诉人对本项目出具的处理决定予以认可,对处理结果均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成立。
鉴于上述事项未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
责令采购人临猗县人民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郇霞招标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
责成采购人临猗县人民医院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就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作出明确、无歧义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机关备案。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临猗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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