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11212025AGK00137
二、项目名称: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便携式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马家庄社235号
被投诉人 1 :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
地址:文水县凤城镇东街
被投诉人 2 :文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文水县政务大厅
相关供应商:山西汇泽天兴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29号路欣苑商铺1层05号
五、基本情况
经核实,文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委托组织“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便携式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分别于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1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2025年11月5日,投诉人向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文水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5年11月6日,文水县第二高级中学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是“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只有中小企业自主生产并标注自身商号或商标的货物,才能认定为符合中小企业政策条件。委托加工中,实际生产由受托方完成,即使委托方拥有商标或品牌,但货物并非由委托方直接生产。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的核心要求, 因此通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综上,兰州陇河公司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采购项目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文水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