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治市屯留区第五中学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1404052024AGK00090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治市屯留区第五中学校
2、地址:长治市屯留区瓶城东街59号
五、基本情况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的“长治市屯留区第五中学校综合实验楼功能教室设备设施提升项目”(项目编号:1404052024AGK00090)中,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为保证项目落地和实施,提供供应商自身本地化服务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的得2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
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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