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6222025AGK00063
二、项目名称:应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能力提升服务医 疗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应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地址:山西省应县金城东路66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省医药集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写字楼6层
当事人: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B座9层
五、基本情况
应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委托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应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能力提升服务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于2025年9月17日、10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10月10日,投诉人向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0月20日,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5年11月12日,本机关收到 投诉人的投诉书,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如下: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医疗设备产品销售合同案例”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业绩要求“每提供一个近三年(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9月至今)签署的合同案例得2分,最高得分为6分”,超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扣除的规定,也超过本项目中15%的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的权重,没有设置合理的权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应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