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襄汾县水利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襄汾县水利局
2、地址:襄汾县振兴路
五、基本情况
在襄汾县汾河干流生态项目(县界至柴寺段)、汾河干流襄汾段综合治理项目(柴寺至万王段)、汾河干流襄汾县下游段综合治理项目(含县城段)、襄汾县豁都峪城区段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三官峪涧河襄汾县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襄汾县东刘灌区续建节水改造工程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定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襄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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