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2212025AGK00135
二、项目名称:阳高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县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川里镇东苇子村村东200米
被投诉人 1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
地址:阳高县辕门街0666号
被投诉人 2 :山西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壹号5号楼
五、基本情况
山西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委托组织阳高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402212025AGK00135,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分别于2025年9月4日、9月2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了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大同市平城区兴昌商贸有限公司。9月21日,投诉人向山西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9月23日,山西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交货地点相关信息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没有明确相对应的评判标准,而是,通过运用一些模糊不清且偏向于概念化的描述,这无疑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给潜在投标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并未进行量化分值设置,且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4:基于质疑答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没有详实可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本公司对该答复不予认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阳高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