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2212025CCS00118
二、项目名称:阳高县医疗集团中心药房建设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东区23层33号
被投诉人 1 :阳高县医疗集团
地址:阳高县高柳街
被投诉人 2 :山西开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东方名城好旺角16号楼底商103、104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山西开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阳高县医疗集团委托组织阳高县医疗集团中心药房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2212025CCS00118,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分别于2025年8月7日、8月1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云流(山西)科技有限公司。8月16日,投诉人向山西开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8月18日,山西开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不合理,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技术方案等评分设置不合理。(一)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评分存在明显不合理。(二)本项目技术方案评分标准存在严重模糊性。(三)技术评分中“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子项的设置同样缺乏合理性。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标准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分标准价格分分值为 12 分,违反政采法相关法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一)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的(二)(三)和投诉事项3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阳高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