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106
二、项目名称:介休市第二中学校(分校区)食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瑞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府东花园102
被投诉人:介休市第二中学校
地址:介休市崇文街13号
五、基本情况
山西高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介休市第二中学校委托,对“介休市第二中学校(分校区)食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106进行政府采购,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定于2025年7月11日开标。投诉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介休市第二中学校提出质疑,介休市第二中学校于2025年7月14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收到并受理了河南瑞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磋商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因素具体评判标准模糊,致我公司无法对应投标做方案,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不利于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要求“对不合理的评分办法进行修改,重新组织采购,对采购人的不严谨行为进行处理。”
经征询相关当事人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后,认定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介休市人民政府或晋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介休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