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尧都区尧庙镇人民政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无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尧都区尧庙镇人民政府
2、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尧都大道北侧
五、基本情况
在尧都区尧庙镇新百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提档升级项目中,该单位作为采购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该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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