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10292025CCS00085
二、项目名称:病媒生物防制消杀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原市鑫腾飞灭蟑螂灭鼠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10号商铺D01号
被投诉人:乡宁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乡宁县滨河中路82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清诺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道把新村西五排一号
五、基本情况
6月13日,投诉人针对同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向乡宁县卫生健康局、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6月23日,乡宁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质疑答复。6月26日,乡宁县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山西清诺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发售的《磋商文件》中涉及对投诉人构成歧视;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发售的《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的《服务保障》A、B、C、D四项以及《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第1-5条设定的“优秀”“良好”“一般”评审因素,属于笼统、概念性用词,不是具体“量化”指标;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发售的《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第6条涉嫌对投诉人构成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发售的《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需求明细表》所需药品种类和数量以及所需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级与本次服务类采购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以及投诉事项3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内容、投诉事项4关于采购需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投诉事项4关于指定供应商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相应投诉内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乡宁县财政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