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4032025CCS00039
二、项目名称:长治市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2025年度环卫工人暖心早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数智互联产业园7号厂房
被投诉人:鑫润成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南华街95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数智互联产业园7号厂房
当事人:鑫润成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南华街95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存在“强、较强、一般、基本”等横向比较、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无法量化的含糊表述。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影响开评标过程公正性。2、评标专家因我公司商务技术部分中的正偏离否决我公司投标资格。3、采购需求编制不合理,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结果。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该项目或存在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透漏我司商业活动机密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但该磋商文件中,评审因素未能做到以上法律规定要求的细化量化和对应分值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3、4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综合以上,因该项目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成交结果无效,并做出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