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404042025AGK00027
二、项目名称:上党区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备购置
三、采购日期:2025-04-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治市金字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高新区西式工业园
被投诉人:长治市上党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民生大厦3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我公司业绩分的认定结果是什么?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近三年经营业绩中不包含“书法教室和课桌椅”中标无效。投诉事项3:评分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客观且具有说服力?本局通过专家论证意见、并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事项1提出该公司业绩分认定前两个业绩为同一业绩,针对合同验收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澄清,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共同作出了认定,程序合规。投诉事项2所诉,针对“北京天润新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业绩认定问题,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签订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验收报告或进账单作为证明材料,未要求在“爱企查”平台查询,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进行了认定。投诉事项3所诉,针对“评分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客观,”评标过程有摄像监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的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投诉未提供必要的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