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太原市小店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无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太原市小店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地址:人民南路6号
五、基本情况
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污水接驳工程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集中采购;场地租赁项目存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方式采购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行政处
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太原市小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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