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子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K1404010002024000012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子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长治市长子县丹朱镇福源巷155号
五、基本情况
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反映你公司在长治市2024年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1404010002024000012)中存在响应材料异常的情况,经审查,你公司提供的《印刷许可证》为虚假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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