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盂县经济信息中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盂县经济信息中心
2、地址:盂县秀水西街005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盂县审计局移送情况,经进一步审查核实,认定盂县经济信息中心2021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4年1月与供应商签订的盂县高分卫星遥感大数据综合应用服务项目合同均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盂县经济信息中心限期改正,对该单位2024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单位2021年、2022年、2023年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四、处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盂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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