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499002024ATP03880
二、项目名称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物联网技术系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高水平实训基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百思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电商街8号A座1-8层环宇星创众创空间第103室
被投诉人1: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民航南路26号
被投诉人2:山西海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
住所:太原市平阳路119号鸿富综合楼26层
相关供应商1:山西中创安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安顺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长风观园4号楼2单元701号
相关供应商2:山西火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速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14层(进驻山西双创企业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2018-148号)
相关供应商3:山西东达慧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慧虹公司)
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93号太矿电气产业园东塔楼二层201室
四、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以“未提供实质性功能证明材料”为由判定我单位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事实认定不清。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更换谈判小组成员的程序不合法,后补的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未参与对我单位现场演示情况的内容进行评审,未依法履行评审义务,其有关评审意见不完整,评审意见存在效力瑕疵。投诉事项3: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中创安顺公司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投诉事项4:中创安顺公司与其他两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火速公司、东达慧虹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是:17:30左右开始现场演示,项目演示准备过程中,前述三家供应商一直在共同商议,明显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恶意串通违法行为,有视频、录音、照片为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认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