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499002024AGK02766
二、项目名称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考古标本库房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文沃(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村中塘
被投诉人1: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住所:太原市迎泽区文庙巷33号
被投诉人2:山西华鑫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6号信达国际金融中心十三层(电梯12B)1311室
四、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四、评分细则”部分“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将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分项,分值设置为10分,分值明显过高,故采购人存在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投诉事项 2:评分指标未量化细化及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带“▲”项的技术参数和其他技术参数要求指定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部分将生产厂房及设备情况作为评分项,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中关于“存放台(搁板)一级冷轧钢板,材料厚度≥2.0mm,材料性能需满足国标要求。冷轧钢板抗拉强度275~410MPa,断后伸长率≥26%……化学成分含量Als含量0.015%~0.065%”、“▲4.在罕遇9烈度(0.62g)地震作用下,不会倾覆”等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关于“▲”指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