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
住 所:离石区龙山路刘家庄巷原工商局二楼
二、基本情况
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吕梁市离石区殡仪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该单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