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保德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1409312023CCS00011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保德县林业局
2、地址: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康乐路9号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保德县2022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项目编号1409312023CCS00011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该单位在实施该项目采购活动中1.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代理机构支付;2.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完善。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处 罚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保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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