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太原市文物保护研究院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文物保护研究院
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水上西南侧60米
二、基本情况
根据太原市审计局移送情况,经核实,2022年和2023年太原市晋祠博物馆古树名木保护复壮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均为70万元。上述项目已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太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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