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中阳县凤城北街141号
二、基本情况
中阳县审计局在对该单位原局长张瑞宏同志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和2022年该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事项未进行备案即开展采购活动,且将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虚假备案,导致政府采购监管缺失,共涉及金额3.7万元。具体为:
一是2021年该单位在未经政府采购备案的情况下向中阳县东微软件电脑经销部和中阳县远航科技服务中心购置复印纸、打印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金额共计2.72万元,其中:采购复印纸47箱1.03万元、打印机4台0.68万元、台式电脑1台0.48万元、笔记本电脑1台0.53万元;
二是2022年该单位向中阳县翻俊卫浴店购置海尔空调1台(型号KFR-72LW/81),采购价格0.98万元,验收表中该单位杨少伟、李晓静和朱伟进于2022年6月23日验收。上述采购项目实际于2022年就已完成,采购过程未经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中阳县翻俊卫浴店于2022年12月5日开具发票。该单位却于2023年4月5日经政府采购备案,于2023年12月支付货款0.98万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21〕2号)—“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2.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照电子形式的竞争方式采购”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对该单位2022年行为予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21年行为不再予以警告。
3、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