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阳县枝柯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中阳县枝柯镇
二、基本情况
中阳县审计局在对该单位2021年至2022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无预算采购的问题,涉及采购金额26.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1-2022年该单位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进行政府采购备案的情况下,先后15次购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涉及采购金额26.36万元,其中:2021年8次采购投影设备、扫描仪、电脑打印机、沙发茶几等73件,金额15.27万元;2022年7次采购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饮水机茶吧机等67件,金额11.09万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对该单位2022年行为予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21年行为不再予以警告。
3、责成中阳县枝柯镇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