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中阳县凤城北街141号
二、基本情况
中阳县审计局对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该单位违规将3个2022年度已经发生的采购事项列入当年采购计划,纳入年初预算,且采购人和验收人为同一人,职责未分离,共涉及金额4.4万元。其中:
一是2022年6月16日该单位将空调采购列入计划,于6月20日通过询价确定中阳县翻俊卫浴店为供货商,6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采购价0.98万元,6月23日进行验收,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杨少伟、 李晓静、朱伟进,当年未支付款项。2023年4月5日该单位又将上述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备案,于2023年12月21日支付空调购置款0.98 万元;
二是2022年5月16日该单位将印刷费采购项目列入计划,5月20日通过询价确定中阳县溢彩文化服务部为供货商,采购价4.71万元,9月21日该单位进行验收,且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杨少伟、李晓静、朱伟进,当年支付印刷费1.71万元。2023年12月20日该单位又将剩余3万元印刷费通过政府采购备案,并支付剩余印刷费。
三是2022年11月2日该单位将印刷费采购项目纳入计划,11月9日通过询价确定太原凯瑞轩广告有限公司为供货商,采购价6.4万元,11月16日该单位对上述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杨少伟、李晓静、朱伟进,于2022年11月支付印刷费5.98 万元。2023年4月21日支付剩余印刷费0.42万元,2023年12月21日补办政府采购备案表。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该单位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警告。
3、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中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