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离石区龙凤南大街215号
二、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接到吕梁市离石区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关于采购车辆加油、维修的情况说明”,该单位于2023年12月-2024年9月车辆加油10189099.09元,2023年12月-2024年10月9日车辆维修了8775013元,以上两项内容均未按照规定在我局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该单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吕梁市离石区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