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太原市财政局 2024-10-11 16:00:57

一、项目编号:

1401992024AGK00489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太原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减灾项目装备运输车、小型排水抢险车等车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菜园街26号 

      被投诉人 2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参数设置不合理,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竟争性和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技术性能指标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4: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同类型业绩(或同类有效项目案例)的要求,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将供货明细单、项目结算凭证(发票或银行凭证)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其本质属性与业绩证明的目的之间存在显著的偏差。投诉事项5: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中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均未要求提供的内容,变相设置隐性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未按照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投诉事项6:要求中标人每台设备必须提供相应期间内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作为打分依据和投标文件格式不合理,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8:将质保期同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合同文本中将质保期按评分标准满分的要求编制,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没有列明保证金的具体递交方式,也没有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会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疑虑。投诉事项10:将仪器原理图和电路原理图作为随货物交付的技术文档不合理,涉及到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损害投标人的经济利益。投诉事项11:付款方式及财政资金支付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12: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竟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6、8、10、11、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7、9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太原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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