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太原正恒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太原正恒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2、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36号230幢18号
二、基本情况
收到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关于中共临汾市委党校新校区配套资产购置项目投标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后,经我局调查落实,查明你公司与山西兴隆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443.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我局决定处以你单位的罚款上缴临汾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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