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长子县教育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子县教育局
2、地址:长子县钟楼街12号
二、基本情况
长子县教育局“政府购买(保安)服务”项目于2023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继续沿用上阶段中标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根据2022-2023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该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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