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鲁区投诉处理决定结果公告

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2024-09-06 11:44:40

一、项目编号:

1406032024AGK00024 


二、项目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城区道路智洁清洁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朔州市平鲁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朔州市平鲁区 

被投诉人 -2 :山西中招博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张辽南路路兴业商贸园A-26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还存在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混乱。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质量无关,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合同履行期限设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5: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适用对象是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其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投诉后,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了调查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 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5不成立。 责令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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