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山西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山西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2、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路80号恒大城6号楼4单元1502
二、基本情况
近期,我局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汾阳市2024年汾享杏福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高粱数字化水肥一体示范田项目(项目编号:1411822024BCS00121)中,磋商文件资格条件要求项目经理不能存在在建工程项目,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经理为高福宇,并承诺其没有在建项目。但是经调查发现,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高福宇同时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因此,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综上,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 2882600 元千分之十即2882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的要求将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汾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按时缴纳本项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汾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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