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太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西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7号)要求,我厅依法对山西省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2AGK03819)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之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该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4,488,000元千分之五即22,4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