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410992024AGK00139二、项目名称:
临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扬尘治理智能化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临汾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临汾市解放路14号
被投诉人 2 :山西中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经济开发区德和悦汇广场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合同履行期限要求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不符合实际生产需要的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2:包二新能源清运保洁车等招标参数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将采购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同类项目合同案例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投诉事项4: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投诉事项6:新能源无人驾驶扫路车采购需求中限定了轮胎规格,参数设置区间值、偏差值,指定计算单元品牌,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资料,鉴于投诉人在投诉前已对本项目进行举报,决定一并处理,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3,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投诉事项7成立。
责令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整改。
临汾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