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财政局对岢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服务中心病媒消杀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岢岚县财政局 2024-07-11 14:36:56

一、项目编号:

1409292024CCS00022 


二、项目名称:

岢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服务中心病媒消杀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原市鑫腾飞灭蟑螂灭鼠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10号商铺D01号

被投诉人 1 :岢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岢岚县居顺街22号 

被投诉人 2 :山西鸿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新云社区54号  

当事人1 :太原市鑫腾飞灭蟑螂灭鼠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10号商铺D01号 

当事人2 :岢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 山西省岢岚县居顺街22号 

当事人3 :山西鸿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新云社区5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一、被投诉人1不予落实质疑答复法定义务的行为涉嫌违法。
我投诉人于2024年5月8日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同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质疑函》这一事实是成立的。但是,从我投诉人收到的《质疑答复函》得知,该答复函的制发机构仅是即被投诉人2,并没有被投诉人1制发这一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及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明确规定,答复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标点符号“、”的判例司法解释是“同时具备”并列之意,即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履行质疑答复法定义务。因此,被投诉人1不答复的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的规定,涉嫌违法。
投诉二、被投诉人编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中:1、项目组织实施机构(5分)2、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三)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二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岢岚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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