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阳城县财政局 2024-07-10 09:43:54

一、项目编号:

1405222024AGK00035 


二、项目名称:

阳城县教育局2024年度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善和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佳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2号

被投诉人:阳城县教育局 
地址:晋城市阳城县太岳路197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云桌面管理平台、云终端为同一品牌”的实质性要求,明显是对其他专业服务器厂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五、国产化技术要求“系统内置……客户端”的要求,具有不合理性;3、招标文件三、安全性指标要求“系统软件能够在一套集……”的要求,具有明显不合理性;4、招标文件“配置≥Intel ……”的参数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禁止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5、未说明资金性质;6、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一一对应,损害供应商的利益;7、评标办法的商务资质存在歧义,导致虚假应标损害供应商利益;8、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9、评标办法指向特定产品;10、将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歧视中小企业;1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最重要的是资质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12、对供应商差别待遇;1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销售许可证作为加分条件。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了论证,现就审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认定投诉事项1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后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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