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2、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东山国际B座7楼707室
二、基本情况
在对长治综检中心特检、计量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3ACS00714)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在执行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磋商文件同时设置了技术指标正偏离加分、负偏离减分的评审标准,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治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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