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405252024BCS00032二、项目名称:
周村东岳庙安防工程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泰广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三威大厦1幢14层1402号
被投诉人 1 :山西域瑾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城市中原东街2829号
被投诉人 2 :泽州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晋城市城区下元巷155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山东泰广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针对周村东岳庙安防工程(项目编号1405252024BCS00032)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我们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审阅了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现就审查情况说明并作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业绩情况
该综合评分细则将投标人以往业绩进行评估,目的在于筛选出具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投标人,而非通过设定具体分数来限制竞争,也没有将业绩情况作为申请人报名的资格要求,任何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报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限制业绩分数,也未具体规定业绩分数的上线,但在设置业绩评分时,应考虑到评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设置过高的分数导致不公平竞争。本案中业绩情况占7分,属于合理范围,并未限制投标人,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泽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由于字数限制,接基本情况---投诉事项二: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认证证书
《周村东岳庙安防工程》项目属于文物保护国宝级别项目,工程涉及古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认证范围包含古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属于正常范围,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通用性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平台均可查询,质疑事项2指出目前仅有“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山东泰广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及有关材料予以佐证,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泽州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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