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410342024AGK00036二、项目名称:
汾西县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和幼儿园一体化项目设备采购(第一包)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阳光锦城20幢
被投诉人 1 :汾西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汾西县西大街
被投诉人 2 :汾西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汾西县古群垣新区政务大厅三楼
相关供应商: 山西正和恒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在收到质疑函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一、针对“汾西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我司质疑函,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进行投诉;二至五、都是针对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进行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是针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投诉。经我局调查核实,被投诉人存在质疑答复不尽职的情形,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晋财购[2023]10号)第四条第(三)项目之规定,我局已约谈被投诉人。
关于投诉事项二至五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其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汾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汾西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