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祁县能源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祁县能源局
2、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丹枫东路昌源大厦三层
二、基本情况
在对你单位在祁县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改造项目检查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祁县能源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祁县能源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请将整改情况10日内报县财政局。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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