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灵丘县教育科技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灵丘县教育科技局
2、地址:大同市灵丘县新华西街政法大楼对面
二、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审计问题反馈中,该单位在组织2021年灵丘县教育科技局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JDC2021—017);2022年灵丘县教育科技局关于灵丘县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2242022AGK00041);2023年度灵丘县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2242023AGK00005)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四 罚
五、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大同市灵丘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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