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河曲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黄河东大街
二、基本情况
我局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西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河曲县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及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项目(编号:1409302023CGK00193)”中,项目包四在资格要求中设置了“供应商须具备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规定。本项目限制了乙级资质测绘监理单位和测绘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曲县财政局
2024年03月27日